来源: 上传时间:2021-12-26 浏览次数:342次
一、普通程序也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了。
限定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注意,不是一审法院!既然是基层法院才可适用,那必然是一审案件。
其他限定条件: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但是,中级法院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独任审理,在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至少一方不同意,那就不得独任。
限定条件:必须是二审案件,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普通程序不得独任审理。
且一审应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如果一审是普通程序,则二审普通程序不得独任审理。
但也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哪怕一审是普通程序,如果处理结果是裁定,那二审也可以是独任。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无论如何也不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而且,有些类型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得独任审理。
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
一句话,案件重大疑难影响大的不能独任审理。
适用独任审理,当事人也有提异议的权利的,异议成立,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不成立裁定驳回。
目前最高院还没有这类裁定文书格式公布,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的,可以参照转为普通程序的格式写。
因为中院独任审理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所以当事人对独任审理提异议只发生在基层法院。
二、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进行电子送达。
限定条件:必须受送达人同意。
且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三、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缩短至30天。
注意,是30天,而不是1个月。
四、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也可以延长了。
限定条件:经院长批准。
最长延长期限:1个月。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标的额标准提高了。
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最高标准,从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提高至50%。
但是,也并不是超过50%了就一定不能适用小额诉讼。
只要超过50%但在年平均工资2倍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限定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中级法院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同时,增加了限定案件类型范围,对涉人身关系、反诉、评估等案件不得小额诉讼。
另外,小额诉讼审限2个月,也可以延长,延长的方式和时间与简易程序一样。
对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并不一定就是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当事人仍然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意见的权利。
六、受理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发生变化。
以前只能是调解组织所在法院,现在发生变化,具体要区分情形。
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七、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届满期限发生变更。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意味着,分期履行的,哪怕前期期限届满后已经过了2年时间,只要后期没有超过2年,那仍然可以对前期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时效抗辩不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