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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法学会法治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洛阳市法学会法治建设研究会是洛阳市法学会批准成立的,由从事法治建设研究的单位,以及法学法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服务性、非营利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法学研究会要恪守落实“三个坚持”原则和要求,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属性,坚持弘扬法治精神,更好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实践上探索推进法治建设的方法,从理论上研究推进法治建设的规律,从学术上广泛开展推进法治建设,从业务上剖析推进法治建设面临的热点难点,从目标上发挥各级政府工作的有益补充,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本会及其所属法学会会员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洛阳市法学会要求,结合法学研究会自身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实践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法治建设方针、政策;
(二)开展法治建设研究及学术交流;
(三)组织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实践与培训讲座。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法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两类。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法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会会领导和理事人员必须具备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格;
(二)申请自愿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研究通过。
第八条 法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法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法学会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申请,并提前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其他不再符合法学会会员等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均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洛阳市法学会审核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事项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洛阳市法学会审核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社会团体或群众团体)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调研究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承办、处理市法学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及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研究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以党建促会建、以党务促会务,确保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功能完善,确保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法学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严”字当头、“干”字当先,发扬“四敢”精神,提升“五种能力”,把加强作风建设与激励研究会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结合起来,坚决抵制和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风气。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诚信自律承诺等制度,将遵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着力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做好舆情信息管控,做好风险隐患研判,坚决杜绝失管失控问题发生,牢牢掌握法学研究会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洛阳市法学会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院国宝大厦5-16幢1009号。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洛阳市法学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章程》是全国各级各地法学会组织的统一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由洛阳市法学会法治建设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已于2023年10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