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传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513次
裁判要旨
1.因抵押担保责任属合同内的约定责任,赔偿责任为合同外的法定责任,二者相互独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损失大小及过错程度加以认定,并不受担保责任范围的限制。
2.当抵押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起诉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应当理解为其请求抵押人基于其抵押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该责任既应当包含抵押合同有效时的抵押担保责任,亦应当包含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抵押人基于其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系抵押权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延伸。
案例索引
《刘虎娃、王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337号】
争议焦点
担保无效后的担保人赔偿责任是否受担保范围的限制?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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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刘虎娃、王文霞责任的认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刘虎娃、王文霞用以抵押的房屋系刘虎娃与刘虎林共同共有,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虎林、张桂娥夫妇同意以案涉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导致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对于该无效之结果,作为签订《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农行青山支行未尽审查义务,刘虎娃、王文霞以共有物设定抵押前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双方均有过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此处的民事责任,是指因担保人的过错致使担保合同无效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后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抵押担保责任属合同内的约定责任,赔偿责任为合同外的法定责任,二者相互独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损失大小及过错程度加以认定,并不受担保责任范围的限制,故刘虎娃、王文霞关于“赔偿责任应以抵押担保范围为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分析,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判令刘虎娃、王文霞对债务人瑞泉公司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抵押人基于过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抵押合同无效的必然法律后果,是抵押担保制度保障债权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应有之义。当抵押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起诉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应当理解为其请求抵押人基于其抵押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该责任既应当包含抵押合同有效时的抵押担保责任,亦应当包含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抵押人基于其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系抵押权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延伸。本案中,农行青山支行请求刘虎娃、王文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当《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刘虎娃、王文霞承担赔偿责任,未超出农行青山支行起诉刘虎娃、王文霞承担责任的请求范围,刘虎娃、王文霞认为二审判决超出农行青山支行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